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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学生手册第九条(大学四年累计旷课次数,达到以下学时数,给予相应处分);
1.旷课达12学时的,给予警告处分;
2.旷课达24学时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3.旷课达36学时的,给予记过处分;
4.旷课达48学时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5.旷课达60学时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二、旷课时间累加;
三、学生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,取消“评优”“评奖”“党员发展”“推荐优秀毕业生”等资格;
公告2水建院3`4月学生旷课及启动式缺勤人员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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